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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女性再婚的动因及其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任晓兰.论明清女性再婚的动因及其法律规制[J].妇女研究论丛,2012(2):67-71.
作者姓名:任晓兰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天津财经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明清财税法制研究”(Y1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明清朝廷倡导女性守节,但民间女性再婚的现象并不鲜见,既有女性迫于贫困而改嫁,也有其夫家、母家因贪图财礼或觊觎财产而逼迫改嫁。传统礼俗教化虽然要求女性守节,但社会上却存在为了防止出现可能有伤风化的情况而促使州县官准许女性改嫁的情况。明清律例对女性再婚问题的法律规范呈现出亲属强嫁之罪愈改愈严、娶主帮抢之罪愈改愈宽的趋势。在强大的家长制权力面前,女性不管是安心守节还是渴望改嫁,其对再婚的自主能力都相当有限。

关 键 词:明清  女性  再婚  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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