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1999年9月,上海40名无业女青年经上海某境外就业所中介培训,应聘与韩国某株式会社签订赴韩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聘用期2年,签证按韩国规定一年一签,聘方负责办理签证手续,因聘方原因而提前终止合同的,由聘方按全勤月工资总额支付给雇员未满期的月份工资补偿费,终止期超过12个月时,只支付12个月工资,……因雇员方面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雇员应赔偿聘方为其向政府申请入境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及赴韩旅费、40万韩元押金不予退回”。合同其他内容从略。1999年11月,中国女工赴韩履行合同,200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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