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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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