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权的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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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天宁.论审判权的法律监督[J].河北法学,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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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天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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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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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审判监督现状及缺陷所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审判权应受以下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由于我们尚未建立起健全、高效的监督机制,这五大监督主体对审判权监督时缺乏应有的力度,致使审判不公、地方保护、索拿卡要、河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当今一大社会顽症。本文现就五大监督主体的监督现状进行深入剖析。(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1.上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较好地行使了审判监督权。监督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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