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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换购自留棉办法的补充通知
摘    要:本会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一日关于换购自留棉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城镇居民、职工、干部、家属在自用地、宅旁隙地上种的自用棉可以自用。"经请示国务院有关负责同志指示,如自用有余,也可以按照换购社员自留棉的同等级标准,每市斤皮棉减少五市寸布票给予换购。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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