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算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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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丽.浅析清算主体[J].理论学刊,2005(11):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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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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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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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该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但是对于由谁组织成立清算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如果迟迟未成立清算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也只字未提。法律规定的疏漏往往造成实践中解散企业法人长期无人组织清算,致使企业财产贬值、流失,甚至有的企业明目张胆地假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引起众多经济纠纷。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上强化未尽清算义务而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即清算主体及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时,该责任主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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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2-3909(2005)11-008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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