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检察机关“主业主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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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瑞群.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检察机关“主业主责”[J].时代法学,2020,18(3):8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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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瑞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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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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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涉及党和国家监督体制建设的制度性创设,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划拨”与相关检察人员的“转隶”,对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制定位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从制度设计和理论阐述角度分析,监察权与检察监督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公权力,监察体制改革弥合了检察机关承担反贪腐职权模式的逻辑错位,并预留了检察监督制度创新空间。“新时代”的检察机关,无论是“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还是“诉讼与监督双轨并行”,都是在保留“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基础上,重新定位或拓展“主业主责”的尝试。目前,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建议权职能、开展公益民行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司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不少成绩,逐渐回归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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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监督机关 监察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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