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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人的范围
引用本文:李志研.刍议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人的范围[J].法学与实践,2007(1).
作者姓名:李志研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
摘    要:《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复查、复核申请人范围仅限于信访事项最初提出人,但实践中却存在着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情形。是否受理这类申请,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信访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借鉴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复查、复核申请人的范围应当既包括信访事项最初提出人,又包括利害关系人。

关 键 词:信访  复查  复核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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