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仲裁以劳动法为依据、司法解释为补充,凭借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建立起较为科学的对裁决“执行与监督”制度体系。人事争议仲裁对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制度有更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依据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对比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对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制度”在执行方面存在:没.有不予执行的规定、遇起诉后效力情形未完全规定清楚、没有设定部分发生效力部分不发生效力的情形等问题;在监督方面存在:复议监督方式存在争议、监督主体含有自身监督、监督方式没有全面落实到司法审查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需要通过两分法对部分人事争议适用复议规定并前置,对部分人事争议废除复议规定,但都坚持司法权为最终裁判权原则,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对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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