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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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佩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J].社会主义论坛,2005(12):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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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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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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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的理想,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治国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的目标.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责任.广大民事法官只有强化五个意识,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发挥五项职能作用,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矛盾和冲突调整到和谐状态,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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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 和谐 司法环境 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社会组织 社会过程 职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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