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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适用缓刑的酌定情节
引用本文:沈景元,王云松.试论适用缓刑的酌定情节[J].山东审判,1996(4).
作者姓名:沈景元  王云松
作者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沈景元),东阿县人民法院(王云松)
摘    要: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个“认为”,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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