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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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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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国函[2018]13号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支持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7]3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宁波、温州2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宁波、温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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