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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条例》的溯及力问题
作者单位:本刊顾问组;
摘    要:编辑同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前,根据有关政纪法律法规的精神,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开除。由于《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对于《条例》颁布实施前即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察机关现在进行处理时,能否按以前的有关规定不给予其开除处分?

关 键 词:《条例》  溯及力  机关公务员  开除处分  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第17条  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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