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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如何理解《条例》的溯及力问题
作者单位:
本刊顾问组;
摘 要:
编辑同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前,根据有关政纪法律法规的精神,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开除。由于《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对于《条例》颁布实施前即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察机关现在进行处理时,能否按以前的有关规定不给予其开除处分?
关 键 词:
《条例》
溯及力
机关公务员
开除处分
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第17条
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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