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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有效性认定中的两个疑难问题探析——兼评德、日两国的相关学说
引用本文:程红.中止犯有效性认定中的两个疑难问题探析——兼评德、日两国的相关学说[J].法商研究,2007,24(3):65-72.
作者姓名:程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作为中止犯成立条件之一的有效性在认定时通常存在两大疑难问题:(1)其他原因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与中止犯有效性的认定问题;(2)其他原因导致既遂结果的发生与中止犯有效性的认定问题。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方案是:在既遂结果本来就不可能发生的场合,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真挚的中止行为,或者在利用其他因素阻止了既遂结果发生的场合,只要行为人付出了与自己独立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同等程度的努力,均应认定其中止犯的成立;若行为人是通过第三者实施中止行为,只能是在第三者实施中止行为比行为人亲自实施中止行为对消除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且行为人必须满足第三者为避免既遂结果的发生所提出的协助要求时,才能认定其中止犯的成立。解决第二个问题的方案是:应着重考察中止行为在没有出现其他介入因素时能否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以及其他原因是否导致行为人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

关 键 词:刑法  中止犯  有效性  其他原因  既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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