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纪不到位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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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宁.浅析执纪不到位的危害及治理对策[J].党风建设,2000(1):6-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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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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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纪不到位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后,处分决定中部分条款没有执行的现象,它是执纪不严的一种表现形式。例如,某局长因贪污侵占公款4000余元,查处后受到撤职处分。处分决定下达后.该局长被撤销职务。但与撤销职务后相对应的应降低二档职务工资的条款却没有执行,此人仍享受正局级工资待遇。又例如.某局长侵占公款800余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下达后,追缴违纪资金800余元的条款却因为人为的因素没有执行。凡此类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中涉及降薪、追缴钱物、房产、土地契约等条款没有兑现的情况,均属于执纪不到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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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处分 条款 侵占 追缴 纪检监察机关 执行 撤销 决定 局长 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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