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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加重犯概念之提倡——以“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为切入点
引用本文:姚兵.包容加重犯概念之提倡——以“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为切入点[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10-14,28.
作者姓名:姚兵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从犯罪形态来看,“杀害被绑架人”的立法属于包容加重犯。包容加重犯是在基本的包容之罪犯罪构成之外,又出现了能够被刑法独立评价的被包容之罪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以包容之罪一罪论处,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包容加重犯的立法具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便于司法操作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如何适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绝对确定的死刑等一些问题。因此,包容加重犯的个别立法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设置包容加重犯的立法也应慎重。

关 键 词:包容加重犯  杀害被绑架人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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