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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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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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对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论。本人拟就这个问题作一次初步探讨。间接故意这一概念,从19世纪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出现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使用了这个概念,称之为非直接故意、可能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等,并在刑法中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虽然并不是希望它发生,但却是放任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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