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 |
| |
引用本文: | 鲁 篱 凌 潇. 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J]. 现代法学, 2014, 0(1): 30-43 |
| |
作者姓名: | 鲁 篱 凌 潇 |
| |
作者单位: | ;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法院系统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具有鲜明的非司法化特征,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退隐式治理、错位治理与跨界治理三种类型。对于这一现象的成因,可以从治理技术、治理主体以及治理的历史进程三个方面展开。当前各类型非司法化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司法化治理负功能的回应与矫正,此外尚有法院系统主动提升司法权地位、提高司法效率的用心。但是,法院参与非司法化的社会治理存在较大风险,在信息、工具以及绩效等方面呈现出利弊互现的二律背反,亟须研究相关的优化方案。
|
关 键 词: | 非司法化社会治理 法院系统 治理术 二律背反 |
On the Non-Judicial Social Governance of the Court System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