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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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腾.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J].现代法学,2014(1):154-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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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 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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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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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标的物的不适约确定一个合理通知期间,德语区近年来兴起的经验是以"慷慨的一个月"为大致平均基准,美国法上则是以出卖人是否可能遭受"不利益"为政策指引。前者着眼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但也因过于固定而受到批评;后者具有较强的个案适应性,不过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影响较差。应承认通知期间规则背后有多元的制度目标,包括保障出卖人及时补救、搜集有利自身的证据和减少违约损失等。这些政策根据主要可归结为保护出卖人免受不合理的实质不利益。我国适宜构建以有关"不利益"的政策为根本指引,以相对固定的起始范围为辅助工具的合理期间确定模式。《买卖合同法解释》罗列了诸多确定合理期间的考量因素,其中的位阶和内容值得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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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理期间 慷慨的一个月 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
The Road to “Reasonable Period”: Basing on Experiences of Rough Average Period of “Noble Month” and Policy Rationales regarding “Prejud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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