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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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文显.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J]. 现代法学, 2014, 0(1):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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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文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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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吉林大学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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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社会是社会转型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经阶段,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快速融入全球化,中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诉讼社会具有彰显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彰显现代司法价值和公信,彰显法律与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等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表征。在当下中国,诉讼社会在表征法律与社会现代性的同时,也存在司法机制扭曲、司法尊严和权威严重削弱、司法地方化倾向加剧、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司法公信力缺失等现代性问题。随着中国司法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这些问题必将在司法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得到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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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司法 诉讼社会 现代性 后现代性 |
China's Judiciary between Modernity and PostModernity: China's Courts in a Litigation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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