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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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介小翠.论少年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J].法制与社会,2010(3):129-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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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介小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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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鹤壁鹤煤技师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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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一定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在审理案件中,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注重教育环节,原则。同时,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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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少年审判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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