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干股型受贿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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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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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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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方工业大学科研基金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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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干股型受贿是两高2007年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认定的一种受贿形式,对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仅达成合意收受股份,但股份未实际转让,并且没有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情形作为受贿未遂加以追究是完全适当可行的,数额以股份的价值计算即可。以明显低于股份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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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干股 受贿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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