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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 键 词:限价商品  市政配套设施  资格审核  销售价格  检查机制  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  市建委  保障制度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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