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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摘    要:(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关 键 词:企业名称登记  主管机关  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管理  企业组建  分支机构  保留期  行政区划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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