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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民诉法(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摘 要: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离婚案件当事人串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理解不够一致。有的认为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就应不公开审理;有的认为,这里所指的当事人,是双方,不是一方,如果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法院不好解释。对这个问题应如何理解,请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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