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事件的刑法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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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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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师范大学,海口,57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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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的行为,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亦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废旧皮革下脚料为原料所生产的铬超标的毒胶囊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故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即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形下,生产、销售毒胶囊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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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毒胶囊事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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