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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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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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3.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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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物保护法 修改 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市人民政府 法律 国务院 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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