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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民法典规制
摘 要:
正《民法典》总则编在自然人一章中以多条法律条文规定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其内容更加完善。通过《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形成联动保护机制,有利于真正形成我国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 2的监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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