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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和谐权”的几点反思
引用本文:马岭. 对“和谐权”的几点反思[J]. 法学杂志, 2009, 30(6)
作者姓名:马岭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以权利的诸要素衡量,和谐是权利追求的价值而不是权利本身,和谐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结果,和谐不具有某些权利与身俱来的特质,不是物,不能占有、使用或处分。和谐带来的利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具体利益。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和谐的主体不是人而是社会。和谐作为权利很难行使或放弃,难以产生法律上的直接后果,亦不能启动相应的权利救济。和谐权如果包容了一切权利的特征,那它便与人权的外延重合而成为多余。

关 键 词:和谐  和谐权  人权  权利要素  

Rethinking About Right Of Harmony
Ma Ling. Rethinking About Right Of Harmony[J]. Law Science Magazine, 2009, 30(6)
Authors:Ma L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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