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9月发出通知,要求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通知还要求,“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即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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