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持类复议机关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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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莉莉.论维持类复议机关的可诉性[J].法制与社会,20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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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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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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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表现,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法律制度。表面上看,上面所说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相当于除了司法方式外多了一条途径伸张正义。但是我国的行政复议在立法上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必须要在立法上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得通过复议来得到救济这条路得到更充分的发展。本文针对复议结果之一的维持原决定来讨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需要司法审查,给予公民更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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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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