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轻伤害案件的管辖 |
| |
引用本文: | 虞雄.浅议轻伤害案件的管辖[J].天津检察,2007(4):36-37. |
| |
作者姓名: | 虞雄 |
| |
作者单位: |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而国外刑事诉讼的管辖通常是指审判管辖,没有与我国立案管辖相类似的分工,在他们看来,侦查、起诉活动是诉讼的准备,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
|
关 键 词: | 审判管辖 轻伤害案件 刑事诉讼法 诉讼理论 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 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