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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轻伤害案件的管辖
引用本文:虞雄.浅议轻伤害案件的管辖[J].天津检察,2007(4):36-37.
作者姓名:虞雄
作者单位: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而国外刑事诉讼的管辖通常是指审判管辖,没有与我国立案管辖相类似的分工,在他们看来,侦查、起诉活动是诉讼的准备,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

关 键 词:审判管辖  轻伤害案件  刑事诉讼法  诉讼理论  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  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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