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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法官权责的制度改造--基于司法鉴定的视角
作者姓名:陈如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鉴定体系化风险及其管控机制”(19SKGH013);重庆市教育局课题《证据调查创新人才培养导师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是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进。由于法官依然主导、甚至控制司法鉴定进程,因此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对法官涉及司法鉴定的权力与责任进行了制度改造,主要表现在强化了法官对鉴定程序的实质参与性以及对鉴定人的有效管理与监督。总体来看,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改革脉络中,《民事证据规定》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民事司法过去一贯弱化法官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改革路径。不过,《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强化,仍有可能变相弱化法官应当承担的职责;同时《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虚假鉴定、鉴定超期、撤销鉴定意见等诸方面简单、刚性且无救济的单向度制裁模式,极可能被鉴定人视为法院或法官基于自身立场的本位主义立法,并进而驱使鉴定人采取责任规避型的反制策略。

关 键 词:民事证据规定  民事法官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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