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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局限性
作者姓名:黄龙
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法律诊所教育”仅仅是众多国外法律实践教育模式或方法中的一种,它的引入,不会也不可能对当代中国高等法律教育形成重大影响。由于“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存在着非常大的局限性,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不宜盲目推广。

关 键 词:“法律诊所教育”  局限性  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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