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制度中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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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伟.地方债券制度中的政府间财政关系[J].新视野,2012(3):105-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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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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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市,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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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武汉大学“70后财税法学术团队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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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分税制实施以来,我国曾实行中央转贷地方、中央代地方发行、中央代地方偿还等三种地方债模式。这三者都有发债规模的控制,且都由中央承担最后偿还责任。导致这个事实的原因不仅仅在于《预算法》对地方发债的限制,更在于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模式下,财政收支划分和转移支付由国务院单方决定和调整,地方政府无法成为独立的财政主体,进而独立对外偿还债务。今后应由全国人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转移支付法》,以保障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同时,应制定《公债法》,防止地方滥用发债权,让地方政府有机会成为独立的财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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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债券 财政收支划分 政府间财政关系 地方财政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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