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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工作的几个问题的初步研究
引用本文:王浄.关于鉴定工作的几个问题的初步研究[J].法学,1957(3).
作者姓名:王浄
摘    要: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在诉讼当中是证据来源之一,但不能简单的把它理解为一般证据.鉴定意见是"特别的独立的一种证据".鉴定人与证人不同.证人是由案情本身决定的,他的出庭是就他对案件本身目睹耳闻的事实,如实地向法庭陈述出来.他无论到什么时候都不能由第二者代替.鉴定人则不然,在他被邀请为鉴定人之前,与案件毫无关系,同时也只有这种毫无关系的人才能充当.如某专家被邀清为鉴定人,他是通过对案件发生后的现场的勘验、尸体的解剖、活人的验断、有关材料的鉴别化验以及对有关情况的听取等,凭借专门的科学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得出自己的见解,而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向法院解释与说明非专家所不能理解的案件事实."把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所应适用的经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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