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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宜将赃款赃物清单抄送财政
摘    要:对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罚没的财物,财政部于1982年8月9日规定,可提20%—30%为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至1989年12月31日宣布废除,改为“罚没收支两条线原则”,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彻底脱钩,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上交的罚没收入中截留。但是,财政部门核准的增加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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