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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屏县法院拒不执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的通报
作者单位:中共红河州委员会
摘    要:高乔旺与李官有为四百元存款打的一场官司,石屏县人民法院判错了。原告人上诉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这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坚决执行。石屏县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因为思想不通,就不宣判、不执行;后来,同意了,又变卦,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很错误的。中共红河州委员会为此发了通报,严肃地指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执行法律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维护法律的威严。并责成中共屏石县委督促县人民法院坚决执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使该院认真总结教训,提高执法必严的自觉性。这个通报,体现了中共红河州委员会认真按照中发[1979]64号文件的精神,改善和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监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按照中央指示的精神,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法办案。每一个法院一方面要勇于挑起依法独立审判的担子,力求把案子办好,不要畏畏葸葸肩头软;另一方面要把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力求得到党委的支持、监督和领导。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这个案子采取的作法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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