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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引用本文:罗丽华,丁峰. 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J]. 法学杂志, 2002, 0(2): 46-48
作者姓名:罗丽华  丁峰
作者单位:1.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430079
2.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430079
摘    要:监护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大基本制度 ,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人义务多权利少、监护期限不明确以及监护制度层次单一等不足。这与我国民法立法思想、经济体制的变革、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及立法的滞后等方面有关 ,这种情况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国外的若干规定 ,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几点思考。

关 键 词:监护制度  不足  完善

Defects and Consummation of the System of Guardianship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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