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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行政程序“瑕疵”——基于当下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轻微违法"甚至"违法"、"无效"的程序违法反行为定性为程序"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抓住"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从而信心满满等待胜诉的原告,意外败在"瑕疵"二字,在宏观上会使"轻程序"理念再次抬头、程序正义丧失殆尽。此类误判大多发生于说明理由、告知、表明身份、送达、合议等程序制度,原因在于"程序工具主义"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弘扬程序独立价值,厘清程序违法、瑕疵、错误之间的界限,不应将不影响权利、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等普适于所有程序"瑕疵"认定,而应考虑程序违反情形是否妨碍不同程序制度价值的实现,分别设置不同的瑕疵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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