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丧”案件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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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传读.“闹丧”案件浅析[J].法学,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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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传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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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闹丧”,是指闹事者在其亲属非正常死亡后,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直接关系人无理取闹的行为之一。近年来,在一些地区比较突出。据湖北襄樊市、荆州地区六个区县统计,1986年1至8月,各种民间纠纷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有407起,其中有“闹丧”行为的占346起,“闹丧”总人数2.8万余人,被闹事者打死的11人,打伤65人。有221名闹事者被定罪判刑。这类案件,情况复杂,参与人数众多,在定性上有必要进行探讨。一、“闹丧”的形式。常见有四种:一是逼命式。主张以命抵命,有的直接将关系人的家属打成重伤;二是洗劫式。有的见关系人的财物就抢,见牲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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