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新仲裁法(2006年7月1日生效) |
| |
引用本文: | 周娟.奥地利新仲裁法(2006年7月1日生效)[J].仲裁与法律,2006(3):114-127. |
| |
作者姓名: | 周娟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
| |
摘 要: | 第577条 适用范围
1.如仲裁地位于奥地利境内,则本编规定应适用。
2.如仲裁地不在奥地利境内,或尚未确定,第578、580、583、584、585、593(3)-(6)、602、612和614条也应适用。
3.只要仲裁地尚未确定,则若一方当事人住所、居所或惯常居住地在奥地利境内,则就第三章规定的法院应处理事项,应由国内法院管辖。
|
关 键 词: | 奥地利 仲裁法 生效 法院管辖 仲裁地 境内 当事人 居住地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