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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新仲裁法(2006年7月1日生效)
引用本文:周娟.奥地利新仲裁法(2006年7月1日生效)[J].仲裁与法律,2006(3):114-127.
作者姓名:周娟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摘    要:第577条 适用范围 1.如仲裁地位于奥地利境内,则本编规定应适用。 2.如仲裁地不在奥地利境内,或尚未确定,第578、580、583、584、585、593(3)-(6)、602、612和614条也应适用。 3.只要仲裁地尚未确定,则若一方当事人住所、居所或惯常居住地在奥地利境内,则就第三章规定的法院应处理事项,应由国内法院管辖。

关 键 词:奥地利  仲裁法  生效  法院管辖  仲裁地  境内  当事人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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