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联络员”利弊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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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斯亮 成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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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最近,一些地方法院提出,主动为企事业单位“上门服务”,并指派其现职工作人员直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性质的“司法联络员”,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种司法联络员的情况大致是:①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意见;②为其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③应其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资料;④协助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⑤协助其调解、处理简易的民事经济纠纷(甚至刑事自诉纠纷)等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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