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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标准辩证性质的探讨
引用本文:贾文炳.关于实践标准辩证性质的探讨[J].理论导刊,1987(2).
作者姓名:贾文炳
摘    要: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其他原理一样,体现着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实践标准的唯一性,这是它的唯物论。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是它的辩证法。现在,有些哲学教科书,对其唯一性方面,阐述的比较充分;对其辩证性方面。则缺乏应有的重视,而且把相对性只解释为局限性,把绝对性解释为“就是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认为,唯一性和绝对性的含义和功能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唯一性是实践标准与其他标准(本本、有用、权威、公意、阶级、客体、逻辑等等)相比较而显示的优越性,具有排他性,其功能在于确立检验认识真理的标准,只能是实践,此外,再无别的办法。绝对性和相对性则不是相对于其他标准而言的。而是实践标准自身在检验各种认识的过程中在不同情况下所显示的两种不同属性,承认绝对性的同时,还要承认相对性,二当相互间没有排它性。它的使命在于揭示实践检验的具体状态,帮助人们正确对待实践检验。绝对性和相对性都是以唯一性为前提的。因此,不能只把唯一性和绝对性统一起来,免得引起好象相对性就是不承认唯一性的误解。 那么,如何理解实践标准的辩证性质呢?我以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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