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法人性的冲突只是传统大陆法上存在的疑难。按照英美法上公司的概念,冲突本不存在。各个国家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均不同程度地承认一人公司。从立法上看,各国并没有将一人公司单独立法,而是将其与一般有限公司规定在一起,但鉴于一人公司的独特性,又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上对一人公司加强了规制。我国现行立法限制国内私有资本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却开放国有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显然,这是不符合公平竞争精神的,也不利于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放弃我国在部分承认一人公司立法基础上的以所有制形式论处的方式,普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同时借鉴国外立法规制的先进经验,是现实的,也是完善我国法制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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