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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瑕疵制度研究——基于行政法的视角
作者姓名:王太高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许可条件研究”(项目批准号:09BFX019)的成果之一;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摘    要:《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规定既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也与《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冲突,甚至还可能使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陷于无法操作的境地。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看,在登记有瑕疵时,通过撤销登记不仅符合公司维持原则,而且简便易行,并且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与《行政许可法》在登记瑕疵处理方式上的冲突,为我们反思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提供了一个契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未必是科学的。

关 键 词:公司登记  瑕疵处理  撤销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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