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开汽车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定罪 |
| |
引用本文: | 孙应征.盗开汽车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定罪[J].法学,1983(11). |
| |
作者姓名: | 孙应征 |
| |
摘 要: | 例一,被告万××于一九八三年先后纠合他人偷开汽车七次,寻欢作乐。其中有一次,万等三人将停放在某工厂院内的一辆吉普车打开,由被告驾驶。由于车速过快,造成翻车,损失达七千九百元。在审理中,有的认为是流氓罪,有的认为是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笔者认为,为了寻欢作乐而盗开汽车,公然蔑视交通规则、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