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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不能以“代理审判员”身份办案
作者姓名:
李玉明
摘 要:
当前,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克服任务重、人员少和考察书记员的办案能力,由分管院长指定书记员,以“代理审判员”的身份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文书上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参加合议庭开庭审判案件时,则与审判员一起,作为台议庭成员,也以“代理审判员”的身份署名下判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应予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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