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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行为不能无故撤销
引用本文:
李辰.捐赠行为不能无故撤销[J].北京支部生活,2011(4):62-62.
作者姓名:
李辰
摘 要:
2007年,胡先生向保健基金会捐赠了30万元,并签订了《专项基金捐赠协议》。2010年12月,胡先生从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中了解到,基金会的下属办事机构有违规运作的现象,便将旗金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捐赠行为。
关 键 词:
捐赠行为
撤销
2007年
2010年
捐赠协议
专项基金
办事机构
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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