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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试用期
作者姓名:
杨海超
摘 要:
2009年7月,小王到新心饭店做服务员。饭店与小王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小王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600元,经考核转正后工资为1000元。2009年12月,小王离开饭店,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小王听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800元,就找到饭店,要求补足自己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400元。
关 键 词:
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
2009年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饭店
服务员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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